今年,盐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盐津县委办公室、盐津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津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办通【2017】70号)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紧紧围绕盐津县河长制负面清单存在的问题,积极发挥本单位职能职责,以问题为导向,加大对建筑垃圾、涉河采石场弃渣随意倾倒至河岸的整治力度。
2017年11月28日,综合执法局在日常巡逻中发现盐井镇桃子村田坝头社豆芽沟河边倾倒有建筑渣土。经过调查走访、夜间蹲守等方式,于29日查清本件事情经过及当事人胡某。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限期清除所倒垃圾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加大对河域环境的整治以及随意向河岸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罚力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建筑垃圾对河流的污染,同时在对随意向河岸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罚过程中,积极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对河流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努力向人人有意识的方向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