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正式实施
2016-07-01 09:37:11   来源: 县人大   作者: 傅佑华 何万华

  2016年6月30日盐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盐津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草案),标志着《盐津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正式实施(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的精神、要求,围绕 “落实决定、衔接法律、符合实际”的原则,在多方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

  《办法》共十四条,对盐津县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宣誓誓词、仪式组织、基本程序等进行了细化。

  关于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县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任命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适用对象,涵盖了全县县乡两级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涉及四类人员:

  一是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办法第四条)。

  二是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办法第五条)。

  三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办法第六条至第七条)。

  四是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

  关于宣誓誓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宣誓人员虽然工作岗位各不相同,但在忠于宪法、遵守宪法、 维护宪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上是相同的,誓词应当一致,适用于所有宣誓人员。本《办法》采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誓词内容(办法第三条)。

  关于宣誓仪式的组织。本着既严格依法、又便于组织实施的原则,《办法》就宣誓仪式的组织主体和组织方式作了原则规定《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

  关于授权就宣誓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的问题。《办法》规定,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并按照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报备(办法第十二条)。

 

  附:《盐津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

  

  

  

盐津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

  (2016年6月30日盐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选举、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副县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局长、主任(政府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当选结果公布之后、大会闭幕之前举行。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当次全体会议主持人主持。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当场颁发任命书之后、会议结束之前举行。宣誓仪式由常务委员会当次会议主持人主持。

  县、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负责人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举行。

  第十条 宣誓仪式可根据情况,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自领誓人开始,宣誓人依次报自己的职务和姓名。

  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者在宣誓人中确定。

  集体宣誓时,可以分批宣誓。

  第十一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组织宣誓仪式,应当设宣誓台,台面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台旁适当位置挂放宣誓誓词。领誓人和宣誓人应当着装整洁、端庄,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用普通话宣誓。

  第十二条 其他部门或组织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的机关组织。

  第十三条  宣誓仪式的具体程序,由宣誓仪式的组织机关结合本办法制定。

  宣誓的具体事项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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