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言献策 > 正文

盐津县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调查报告
2017-11-27 23:51:33   来源: 盐津检察院   作者: 唐明海

  近年来,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推进和财政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不断涌现,2017年以来,我院共查办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8件8人,列各领域之首。为此,预防职务犯罪科对查办的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调查,总结发案特点,分析发案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力求从源头和制度上遏制我县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发生。

  一、发案特点

  (一)涉案罪名集中,以贿赂犯罪为主。全县检察机关共查办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8件8人,均为受贿罪。且受贿主体多为手握实权的单位领导或业务骨干,如普洱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杨某山、会计周某雄、庙坝中心卫生副院长胡某俊及办公室主任黄某香、滩头卫生院院长王某和兴隆卫生院的药房管理人员贺某艳等。

  (二)医药购销环节最为高发,潜规则盛行。在今年查办的医疗卫生系统案件中,涉案8人均发在医药购销环节,涉及两家药品销售企业,最常见的手段就是回扣。从医药招投标,到院方准入,再到临床用药,整个利益链条都存在药品回扣。同时,由业务部门的科室负责人“牵头”,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科室成员“合伙”私分的共同犯罪形态也较为突出。普洱镇中心卫生院则安排专人收受医药代表的回扣,然后再根据各个医生的处方量予以私分。

  (三)窝、串案现象严重,共同犯罪比例高。从查办案件来看,普遍存在“多头行贿、多头受贿”的情况,并出现“上下多条线、科室一大片”的塌方式腐败。如云南佳能达药业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经理胡某鹏和盐津恒越医药公司经理钟某到案后,先后供述行贿人杨某山、周某雄后,又供述还向县兴隆乡、庙坝镇、中和镇、滩头乡中心卫生院人员行贿的事实,由此查办串案8件8人。如当普洱镇中心卫生院院领导、财务人员、内设外科、内科等科室医生共计7人在药品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均收受了医药代表的回扣;

  (四)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大。从查办案件来看,涉案人员作案时间跨度一般在2至3年,有的达5年之久;涉案人员长时间多次收受固定药品经销商的贿赂款,虽然每次受贿金额不大,但次数频繁,大部分在十次以上,有的多达二十余次;受贿总金额大,均在十万元以上,受贿最高的达三十余万元。

  (五)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响恶劣。由于药品高额回扣的存在,一些医生在出诊看病时受利益驱动,不是对症下药、按需用药,而是施展“豪华疗法”开大处方、高价药,导致患者的医疗费负担过重,并危害患者的身体健康,增加了诱发医患纠纷的风险,在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也为社会和谐稳定埋下了重大隐患。

  二、发案原因

  (一)医药利润空间过大,为行业“潜规则”提供土壤。通过查办案件发现,从药品定价到医生开药,药厂、批发商、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和医生层层加码,生产成本实际只占最终药价的约30%,医疗机构、零售商的利润约占30%,其余约40%都是流通成本,而流通成本中的大部分属于回扣、赞助、红包等公关成本。在药品监管上,虽然国家需要对基本药品价格和种类等进行审批,但是由于药厂虚列成本,将“潜规则”下需要涉及的各环节利益都列入成本,造成药品价格空间大、利润高,也因此医药代表会在回扣数额上开出高价码,部分高达净利润的20%,以此贿赂拥有医药采购权、处方权、医疗设备技术参数制定权的医务人员,引发医疗卫生系统出现行业性、系统性和制度性腐败。

  (二)医疗管理体制不健全,医药购销违规现象严重。一是医疗用品采购大多采用内部招标的方式,经过走访调查,虽然涉案单位均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成立了专门的药品采购委员会和领导组,并且医院一把手都不担任领导组组长,但现有的采购制度往往落实不到位,存在暗箱操作,使透明采购制度得不到落实;二是在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上,医疗机构在采购的渠道、品种、价格、数量等方面拥有绝对自主权,采购权集中在少数负责人手中,加之采购次数频繁,多的一个月也会采购两次,采购委员会委员会形同虚设。

  (三)医疗机构内部监管机制不完善,权力缺乏制约。一方面是对主要领导权力监督不到位。在查办的案件中,涉及到的乡镇以及村卫生室各级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特别是在乡镇卫生院,医药采购的权力基本就集中在少数领导和具体经办人手中。医疗卫生系统虽然有相应的权力监督管理制度,如药品采购委员会、药品采购领导组,但往往有名无实,没有真正发挥监督效应。另一方面是对关键岗位人员监督不到位。在销售环节医生开具的处方越多,医药代表所代理药品的销售量才越大。由此可见医疗机构需要监督的人员多、岗位多、环节多,而其自身的专职监督人员少、力度小、手段有限,各项监管制度执行力逐层递减,导致监督效果不理想。

  (四)宣传教育受到漠视,法律认知和思想认识错位。一是对医疗卫生系统商业贿赂中“回扣”的危害性缺乏正确认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该行为是被刑法所禁止的恶性犯罪行为,而将收取的回扣定性为“积分返点”,等同社会上流行的各种销售积分返点作模糊化处理;二是行贿人和受贿人对医药回扣“潜规则”缺乏犯罪感与内疚感,有的受贿人到案后仍然认为不属于收受回扣,而是很普通的积分返点,是系统内普遍现象。行贿人认为送回扣是一种销售手段或销售规则,是“不得已而为之”;三是很多医务人员拒腐防变意识不强,廉洁自律做得不够;很多医疗机构也只注重对医务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不重视法制宣传和廉政教育,或是认为医药回扣现象是社会顽疾,根源在落后的医药体制,不从自身反思问题所在。

  三、预防对策

  (一)医疗主管部门要建立“用药预警”系统。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科室用药情况的技术监控,一方面将科室新药使用情况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对异常用药科室下发《用药质询通知书》,无合理解释或不按期反馈的,对科室主任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强化医生用药技术监控,利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对医生用药频次、数量、销售金额、药品收入比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超时、超量、超金额等用药异常情况并做出处理。

  (二)要建立“阳光采购”机制。一方面要建立独立的医药采购招投标平台,实行第三方监管,切断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之间的直接联系;另一方面要强化药品采购流程技术监控,以医药供应商为基础单位,建立药品比例、库存分析、药品消耗等动态分析报表制度,对医药供应商及具体药品采购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采购、消耗的异常情况,必要时做出警告、限量采购或暂停采购的处理。

  (三)要建立“诚信准入”制度。对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医药代表实行动态管理和区别管理,建立和实行分级行贿档案查询和累犯出局制度,依照主观恶性和危害结果的不同,对行贿人在县场准入上作留档、限制、禁止等不同处理,利用“行贿黑名单”制度对“污点”企业和个人设置“诚信准入”的门槛。

  (四)要改善权力运行模式,避免权力寻租。要从决策、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分解医疗机构中过于集中的权力。深入推进院务公开制度,落实民主决策,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开接受质询。对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人员,要定期交流、轮岗、调换,并形成制度。

  (五)常化廉政法制教育,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一要实现常态化。要改变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重业务、重创收、轻教育的局面,根据医疗卫生系统的工作规律和职业特点,制定长期有效、切实可行的廉洁自律教育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二要实现动态化。要做到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医务人员在思想认识、职业道德方面出现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调整廉政教育的切入点和侧重点,及早进行应对和解决。三是要实现精准化。检察机关查处的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及时向相关医疗卫生机构通告,同时分析犯罪原因和特点,提出预防对策,对相关人员进行以案说法教育。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单位职工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法制意识和道德素质。同时,还要定期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和心理辅导,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盐津县委宣传部
电话:0870-3035902 传真:0870-3035905
EMAIL(投稿邮箱):yjxcb@vip.163.com
滇ICP备05006878号
云南网警备案信息网上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