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仇人的夫妻,通过盐津法院的法官邀请双方代理律师参与调解,最终两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原告施某与被告于1978年经人介绍认识结为夫妻,共同生育子女四人,现均已成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基础较好,共同修建三间瓦房。2002年,原告施某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至今。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多年夫妻关系的现实情况,积极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但因双方因爱成恨,积怨较深,庭前调解效果都不是很理想。开庭前,承办法官再次通知原被告到法庭进行调解,并通知双方的代理律师一起到庭参与调解。在法庭上,承办法官案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具体事例耐心说服教育,双方的律师也一改往常争锋相对的唇枪舌剑,转为向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说理调解,原告施某终于同意做出让步,被告见此,也放低了自己强硬的态度。
通过法官、律师的联合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施某与被告曾某自愿离婚;二、原告施某自愿给付曾某21000.00元,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三、双方共同修建的三间瓦房,原告自愿放弃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