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建设用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2016-11-02 08:42:00   来源: 盐政发[2014]31号   作者: -

盐津县建设用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县政府对土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供应、统一开发、统一管理,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用地需要,依法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实施土地、房屋征收行为,营造统一、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系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和工业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依规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征收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由住建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津县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征收的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征转审批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需遵循《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盐津县人民政府授权盐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实施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成立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由涉及的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抽调骨干人员组成,支持配合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房屋征收及安置工作,涉及各部门职责如下:
  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征收相关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就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筹措、核拨、管理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经费的划转及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办理工作和维护实施征收过程中正常的工作秩序。
  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的建立和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做好被征收土地经营权的变更注销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占用林地征收及报件的报批工作。
  发改、监察、水利、环保、交通、司法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基本原则: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主导性原则;同地同价原则;协调平衡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及相关政策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征迁、管理标准原则;坚持一次性安置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户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第六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征收林地补偿费用包括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土地征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类以土地现状为准。国土部门应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的权属、类别、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的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的产权人共同确认。土地、房屋征收户应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薄、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进行登记。
  第八条  征收土地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金额进行公告、公示并组织实施,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建设用地单位不得压低或抬高征地补偿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借征地、征收之机漫天要价,各有关单位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征地、征收补偿安置费。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津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10〕60号)文件实施。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结合盐津实际,盐津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一类区二级标准平均每亩1274元;水田按25倍计算给予补偿,平旱地(一级)按24倍计算给予补偿,坡地(二级)按23倍计算给予补偿,轮歇地(三级)按22倍计算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土地、林地的分类
  (一)土地分类
  1、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2、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旱地一级:坡度0至10度,土壤肥沃,指平旱地。旱地二级。坡度10至20度,指坡地。旱地三级:坡度大于25度,指轮歇地。
  3、园地: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果、桑、茶等。
  4、宅基地是指农民的住房、辅助用房用地。宅基地不包括农民的生产晒场、院坝用地。
  5、荒山、荒地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也包括树木郁闭度小于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的土地。
   (二)林地分类
  1、用材林地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自造林三年内视为幼林地)。
  2、经济林地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工业原料、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3、疏林地、灌木林、薪炭林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特种用途林指以国际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
  5、苗圃地指固定的林木育苗地。以林业主管部门颁发有《林木种籽经营许可证》为准。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二)征收土地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1、征收水田每亩32000元。
  2、征收旱地一级每亩30600元,旱地二级每亩29300元,旱地三级每亩28000元。
  3、征收园地,果园(桃李杏橙等)每亩32000元;茶园每亩29300元;其他园地每亩28000元。
  4、征收荒山、荒地土地补偿费每亩1000元。
  5、宅基地补偿。征收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有(无)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对违法用地(经国土部门发出处罚通知的)不予补偿;宅基地面积以房屋滴水面积为准,超出已登记面积的宅基地按无证宅基地补偿。(宅基地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6、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根据现行基准地价以及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林地补偿标准
  (一)林地补偿费包括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二)征收林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1、苗圃地每亩40000元(含土地、苗木和安置补助费)。
  2、经济林地每亩32000元。其中,林地补偿费按盛产期年产值6倍计算,盛产期年产值每亩3200元,即林地补偿费19200元;林木补偿费按当地前三年同种盛产期的平均年产值2倍计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亩3200元,即林木补偿费6400元;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亩3200元,即安置补助费6400元。      
  3、成材林地每亩18300元。其中,林地补偿费按蓄积量价值的3倍计算,蓄积量平均每亩按8立方计算,每立方500元计算,即林地补偿费每亩12000元;林木补偿费按林木蓄积量价值的80%计算,蓄积量平均每亩按8立方计算,每立方按500元计算,即林木补偿费每亩3200元;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安置补助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亩1550元,即安置补助费每亩3100元。幼林地每亩10000元。其中林地补偿费按造林、扶育、管护成本费的4倍计算,综合成本费按每亩1725元计算,即林地补偿费每亩6900元;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安置补助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亩1550元,即安置补助费每亩310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薪炭林地每亩11000元。(含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地上林木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林木归原林木所有权者所有,对砍伐后的林木需出售(运输)的,由林木所有权者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获得合法手续后,方可出售(运输)。如因工程建设需保留林地内的林木,按每亩8立方米计算蓄积量,每一立方米蓄积按500元计算进行补助,即每亩补助4000元。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五)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一)临时占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占用一年,补偿一年。补偿标准为耕地每年每亩1274元,一次性复垦费每亩3200元,由农户自行复耕。
    (二)临时占用的林地,对林地和林木进行补偿。
    (三)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施工下压的土地按照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
  (一)青苗补偿费综合每亩800元。当季能够收获的不再给予青苗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指零星树木、地上建筑物、坟墓等(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二、三、四)。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突击抢栽的树木、农作物等不予补偿;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扩建、改建和改变用途,对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三)迁移坟墓的,应予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自行迁移,逾期不迁移的视为无主坟处理。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户的土地已登记经公示无误,且在规定时限内土地交付使用的,每亩增加1000元的奖励金。
  第十九条  涉及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通讯、广播等杆线及地下电缆、管道的迁移,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迁移费由征地拆迁办公室协调定额后由用地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上边坡垮塌,作永久性征地处理;下边坡覆盖,按临时用地标准补偿。下边坡覆盖,按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兑现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对施工中损坏的建(构)筑物、由征地拆迁组会同相关单位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价补偿,补偿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房屋、土地(对全部征收或部分征收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土地,按盐政办发〔2013〕218号文件规定办理)、林地等权属证书,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权利人应当将权属证书交由原证书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注销或变更。征收范围内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承包、转让、租赁、联营、合伙开发等流转行为,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对实物调查结果若有异议,被征地、征收户应在公示有效期(7日)内书面提出,工作组与被征地户、征收户共同核实认定,以核实的数据为准,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依据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云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云建标〔2005〕660号)执行。根据全县实际,对征收农村房屋中非标准建筑楼层,采用层高系数确定,各层高系数见下表。

  各楼层房屋层高系数,由楼层的层高(h)确定,层高指房屋地面至第一层楼板上表面、下层楼板上表面至上层楼板上表面及楼板上表面至屋面与外墙的接触点(坡屋顶为纵外墙或山墙最低点)的高度。
    (二)房屋类别、级别及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
  一等:850元/平方米。说明:承重墙为24墙或12墙,有混泥土结构和框架柱,楼面、墙体无裂缝、无渗漏,房屋室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围护保护好,门窗、水电等齐全。
  二等:80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三个条件的。
  三等:76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两个条件的。
  2、砖混结构
  一等:780元/平方米。说明:墙体为承重墙,构造柱,楼面、墙体无裂缝、无渗漏,房屋室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围护保护好,门窗、水电等齐全。
  二等:73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三个条件的。
  三等:69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两个条件的。
  3、石混结构
  一等:700元/平方米。说明:墙体为承重墙,楼面、墙体无裂缝、无渗漏,房屋室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围护保护好,门窗、水电等齐全。
  二等:65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三个条件的。
  三等:61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两个条件的。
  4、土混结构(承重墙为土墙,混泥土楼面)
  一等:530元/平方米。说明:承重墙为土墙,完好坚固,无变形、墙体完好,房屋室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围护保护好,门窗、水电等齐全。
  二等:48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三个条件的。
  三等:44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两个条件的。
  5、砖木瓦房
  (1)(铺木板楼面)砖木瓦房
  一等:680元/平方米。说明:承重件完好坚固,无变形、节点无松动、墙体完好,房屋室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围护保护好,门窗、水电等齐全。
  二等:63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三个条件的。
  三等:59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两个条件的。
  (2)(铺竹子楼面)砖木瓦房
  一等:580元/平方米。说明:承重件完好坚固,无变形、节点无松动、墙体完好,房屋室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围护保护好,门窗、水电等齐全。
  二等:53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三个条件的。
  三等:49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两个条件的。
  6、石木瓦房
  (1)(铺木板楼面)石木瓦房
  一等:640元/平方米。说明:承重件完好坚固,无变形、节点无松动、墙体完好,房屋室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围护保护好,门窗、水电等齐全。
  二等:59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三个条件的。
  三等:55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两个条件的。
  (2)(铺竹子楼面)石木瓦房
  一等:540元/平方米。说明:承重件完好坚固,无变形、节点无松动、墙体完好,房屋室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围护保护好,门窗、水电等齐全。
  二等:49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三个条件的。
  三等:45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两个条件的。
  7、木架瓦房
  (1)(铺木板楼面)木架瓦房
  一等:600元/平方米。说明:承重件完好坚固,材制较好,无变形、节点无松动、墙体完好,房屋室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围护保护好,门窗、水电等齐全。
  二等:55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三个条件的。
  三等:51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两个条件的。
  (2)(铺竹子楼面)木架瓦房
  一等:500元/平方米。说明:承重件完好坚固,材制较好,无变形、节点无松动、墙体完好,房屋室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围护保护好,门窗、水电等齐全。
  二等:46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三个条件的。
  三等:40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两个条件的。
  8、土木瓦房
  (1)(铺木板楼面)土木瓦房
  一等:580元/平方米。说明:承重件完好坚固,无变形、节点无松动、墙体完好,房屋室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围护保护好,门窗、水电等齐全。
  二等:54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三个条件的。
  三等:48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两个条件的。
  (2)(铺竹子楼面)土木瓦房
  一等:480元/平方米。说明:承重件完好坚固,无变形、节点无松动、墙体完好,房屋室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围护保护好,门窗、水电等齐全。
  二等:44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三个条件的。
  三等:38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两个条件的。
  9、砖木草房
  (1)(铺木板楼面)砖木草房
  一等:650元/平方米。说明:承重件完好坚固,无变形、节点无松动、墙体完好,房屋室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围护保护好,门窗、水电等齐全。
  二等:58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三个条件的。
  三等:52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两个条件的。
  (2)(铺竹子楼面)砖木草房
  一等:590元/平方米。说明:承重件完好坚固,无变形、节点无松动、墙体完好,房屋室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围护保护好,门窗、水电等齐全。
  二等:52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三个条件的。
  三等:46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两个条件的。
  10、石木草房
   (1)(铺木板楼面)石木草房
  一等:630元/平方米。说明:承重件完好坚固,无变形、节点无松动、墙体完好,房屋室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围护保护好,门窗、水电等齐全。
  二等:58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三个条件的。
  三等:51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两个条件的。
  (2)(铺竹子楼面)石木草房
  一等:570元/平方米。说明:承重件完好坚固,无变形、节点无松动、墙体完好,房屋室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围护保护好,门窗、水电等齐全。
  二等:52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三个条件的。
  三等:48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两个条件的。
  11、木架草房
  (1)(铺木板楼面)木架草房
  一等:550元/平方米。说明:承重件完好坚固,材制较好,无变形、节点无松动、墙体完好,房屋室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围护保护好,门窗、水电等齐全。
  二等:52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三个条件的。
  三等:46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两个条件的。
  (2)(铺竹子楼面)木架草房
  一等:500元/平方米。说明:承重件完好坚固,材制较好,无变形、节点无松动、墙体完好,房屋室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围护保护好,门窗、水电等齐全。
  二等:46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三个条件的。
  三等:41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两个条件的。
  12、土木草房
  (1)(铺木板楼面)土木草房
  一等:570元/平方米。说明:承重件完好坚固,无变形、节点无松动、墙体完好,房屋室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围护保护好,门窗、水电等齐全。
  二等:53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三个条件的。
  三等:49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两个条件的。
  (2)(铺竹子楼面)土木草房
  一等:510元/平方米。说明:承重件完好坚固,无变形、节点无松动、墙体完好,房屋室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围护保护好,门窗、水电等齐全。
  二等:47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三个条件的。
  三等:430元/平方米。说明:只具备一等的两个条件的。
  13、杂房瓦房
  一等:300元/平方米。说明:四周有围护结构。
  二等:260元/平方米。说明:四周局部有围护结构。
  三等:220元/平方米。说明:四周无围护结构。
  14、杂房草房
  一等:250元/平方米。说明:四周有围护结构。
  二等:200元/平方米。说明:四周局部有围护结构。
  三等:150元/平方米。说明:四周无围护结构。
  以上房屋价格包括房屋基础、主体、室内外水电、室内二次找平地面、室内外墙面白灰装饰、普通木窗、普通木门。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50元的奖励金,由涉及的乡镇与房屋征收户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没有拆除完备的,取消每平方米50元的奖金。 
  (四)各征收户在取得补偿后自行拆除的旧房旧料仍归征收户所有,由各户自行处理。征收户在拆除时,若发生安全事故,由征收户自行负责。
    (五)吊脚楼的架空层,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费。  
第四章  房屋征收安置
  第二十五条
  (一)房屋征收安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由涉及乡镇本着有利于征收户生产、生活、安全、方便、就近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采取集中统一安置,原宅基地不予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不能集中统一安置的,可采取货币补偿,一次性安置,由征收户在准许建设的区域内自行选址建设,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拆除非住房(指圈舍、柴房、简易房)及其它建(构)筑物不作安置,实行货币补偿。
  (二)临时过渡安置费,根据房屋征收面积,按6个月计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
  (三)房屋征收搬迁费每户补助2000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侵占、挪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征地补偿费及有关费用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并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规定时间拒不移交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土地和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妨碍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及建设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其他土地转让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偿和安置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政策结合盐津县社会发展、经济总量和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盐津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2014年6月1日之前已实施征收补偿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方案办理。
  
  附表:1、土地补偿标准对照表
     2、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照表
     3、零星树(果、竹)补偿标准对照表
     4、地面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对照表
     5、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对照表


盐津县委宣传部
电话:0870-3035902 传真:0870-3035905
EMAIL(投稿邮箱):yjxcb@vip.163.com
滇ICP备05006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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