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田新区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2016-11-02 09:01:31   来源: 盐政办发[2015]15号   作者: -

水田新区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为切实做好水田新区土地征收工作,推进水田新区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云南省十五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盐津县2013年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3〕907号)和《盐津县建设用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盐政发〔2014〕31号)文件,结合水田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水田新区土地征收工作任务重、涉及农户多、政策性强,具体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盐井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直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全力支持,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户的生产生活,及时解决征地中引发的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二、工作原则
  征地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事实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协调平衡;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户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三、工作方法 
  (一)盐津县人民政府授权盐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实施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成立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由涉及的人社、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抽调骨干人员组成,支持配合盐井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房屋征收及安置工作。
  (二)土地征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类以土地现状为准。征地拆迁组应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的权属、类别、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的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的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户应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户口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进行登记。
  (三)征地时征地工作组必须现场核实、清理、登记,做到四至界限清楚、权属明确、分类定级准确,由被征地农户共同签字确认。
  (四)征收调查结果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五)对征收调查结果若有异议,被征地农户应在公示有效期(7日)内书面提出,工作组与被征地农户共同核实认定,以核实的数据为准,否则视为无异议。
  (六)被征地农户的土地已登记经公示无误,且在规定时限内土地交付使用的,每亩增加1000元的奖励金。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结合盐津实际,盐津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一类区二级标准平均每亩1274元,水田按25倍计算给予补偿,平旱地(一级)按24倍计算给予补偿,坡地(二级)按23倍计算给予补偿,轮歇地(三级)按22倍计算给予补偿。
  (一)土地分类
  1.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2.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旱地一级:坡度0至10度,土壤肥沃,指平旱地。
  旱地二级:坡度10至20度,指坡地。
  旱地三级:坡度大于25度,指轮歇地。
  3.园地: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果、桑、茶等。
  4.宅基地是指农民的住房、辅助用房用地。宅基地不包括农民的生产晒场、院坝用地。
  5.荒山、荒地指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也包括树木郁闭度小于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的土地。
  (二)林地分类
  1.用材林地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自造林三年内视为幼林地)。
  2.经济林地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工业原料、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3.疏林地、灌木林、薪炭林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特种用途林指以国际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
  5.苗圃地指固定的林木育苗地,以林业主管部门颁发有《林木种籽经营许可证》为准。
  (三)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征收土地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1)征收水田每亩32000元。
  (2)征收旱地一级每亩30600元,旱地二级每亩29300元,旱地三级每亩28000元。
  (3)征收园地,果园(桃李杏橙等)每亩32000元;茶园每亩29300元;其他园地每亩28000元。
  (4)征收荒山、荒地土地补偿费每亩1000元。
       (四)征收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包括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2.征收林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1)苗圃地每亩40000元(含土地、苗木和安置补助费)。
  (2)经济林地每亩32000元。其中,林地补偿费按盛产期年产值6倍计算,盛产期年产值每亩3200元,即林地补偿费19200元;林木补偿费按当地前三年同种盛产期的平均年产值2倍计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亩3200元,即林木补偿费6400元;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亩3200元,即安置补助费6400元。      
  (3)成材林地每亩18300元。其中,林地补偿费按蓄积量价值的3倍计算,蓄积量平均每亩按8立方计算,每立方500元计算,即林地补偿费每亩12000元;林木补偿费按林木蓄积量价值的80%计算,蓄积量平均每亩按8立方计算,每立方按500元计算,即林木补偿费每亩3200元;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安置补助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亩1550元,即安置补助费每亩3100元。幼林地每亩10000元。其中林地补偿费按造林、扶育、管护成本费的4倍计算,综合成本费按每亩1725元计算,即林地补偿费每亩6900元;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安置补助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亩1550元,即安置补助费每亩310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薪炭林地每亩11000元。(含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地上林木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林木归原林木所有权者所有,对砍伐后的林木需出售(运输)的,由林木所有权者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获得合法手续后,方可出售(运输)。如因工程建设需保留林地内的林木,按每亩8立方米计算蓄积量,每一立方米蓄积按500元计算进行补助,即每亩补助4000元。
  (五)临时用地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三)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1.临时占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占用一年,补偿一年。补偿标准为耕地每年每亩1274元,一次性复垦费每亩3200元,由农户自行复耕。
  2.临时占用的林地,对林地和林木进行补偿。
  3.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施工下压的土地按照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
  1.青苗补偿费综合每亩800元。当季能够收获的不再给予青苗补偿。
  2.地上附着物指零星树木、地上建筑物、坟墓等(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二、四)。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构)筑物,突击抢栽的树木、农作物等不予补偿;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3.迁移坟墓的,应予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自行迁移,逾期不迁移的视为无主坟处理。
  五、个案处理办法
  1.涉及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通讯、广播等杆线及地下电缆、管道的迁移,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迁移费由征地工作组协调定额后由水田新区建设指挥部统一支付。
  2.上边坡垮塌,作永久性征地处理;下边坡覆盖,按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依照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兑现补偿费。
  3.对施工中损坏的建(构)筑物,由征地工作组会同相关单位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价补偿,补偿费由水田新区建设指挥部承担。
  六、征地补偿费的兑付
  征地补偿费由水田新区建设指挥部组织兑付。被征地农户需持居民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领取征地补偿费。
  七、法律责任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借征地之机漫天要价,各有关单位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侵占、挪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征地补偿费及有关费用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2.征收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并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规定时间拒不移交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3.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其他土地转让协议。
  5.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对全部征收或部分征收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土地,按盐政办发〔2013〕218号文件规定办理)、林地等权属证书,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权利人应当将权属证书交由原证书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注销或变更。权属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权属证书的,由水田新区建设指挥部、盐井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农户确认权属及完善手续后公示,并依法予以注销或变更。征收范围内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承包、转让、租赁、联营、合伙开发等流转行为,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自行终止。
  6.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7.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津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10〕60号)文件实施。


附表:1.土地补偿标准对照表
   2.零星树(果、竹)补偿标准对照表
   3.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对照表
   4.地面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对照表


  


盐津县委宣传部
电话:0870-3035902 传真:0870-3035905
EMAIL(投稿邮箱):yjxcb@vip.163.com
滇ICP备05006878号
云南网警备案信息网上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