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孤残人员流浪精神病患者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5-03 11:01:13   来源: 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智障患者、流浪精神病患者等(以下简称“特殊困难人群”)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特殊困难人群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流浪乞讨人员、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智障患者、流浪精神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群,易发生人身意外事故,对特殊困难人群关爱性救助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扎实做好特殊困难人群的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保护特殊困难人群,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更是政府应尽的职责,要充分发挥民政兜底作用,守住最后一道防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更新观念,充分认识特殊困难人群救助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盐津形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特殊困难人群救助管理工作。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救助管理工作,保障特殊困难人群的基本权益

  (一)县民政局统一协调本县辖区内的特殊困难人群救助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特殊困难人群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有义务提供救助线索,告知、引导、劝导特殊困难人群到县救助管理站(县民政局救助电话:0870—6631895)求助或者通过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助。各生产、经营单位或社区发现特殊困难人群在本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内或社区内进行乞讨,妨碍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的,有权劝导或者引导、护送其到县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以其他方式乞讨的,可向辖区内公安机关举报。

  (三)加强对特殊困难人群病人的救助。各乡镇、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患者,要拨打120或110求助,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及时送医院救治,要及时通知县救助管理站,同时做好协调工作。

  (四)对特殊困难人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老年人、智障患者采取主动救助的方式,适时开展集中救助行动,使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能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救助,对流浪未成年人由各乡镇、民政、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护送到县救助管理站实施保护性救助。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认真开展好此项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盐津县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孤残人员流浪精神病患者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贯彻落实,积极向县人民政府汇报救助管理工作,主动提请召开特殊困难人群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县综治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救助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县公安局:加大对诱骗、拐卖、残害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残疾人和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敛财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力度。对在打击犯罪行动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但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处罚且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等,及时护送到县救助站接受救助。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积极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县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实施保护性、帮扶性和救治性的救助对象要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交警部门应为流动救助车辆开通绿色通道,使特殊困难人群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县司法局:加强对特殊困难人群救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做好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预防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县财政局:将专项救助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切实保障特殊困难人群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因突发性工作所需追加预算的资金保障。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开展街头巡查和救助服务。

  县卫计局: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对特殊困难人群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特殊困难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特殊困难人员回归社会就业创造条件。

  县教育局:对于返回我县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不得歧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县文明办: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关爱保护特殊困难人群作为公民道德建设宣传教育、创建文明盐津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相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年终考核。

  县残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流浪残疾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流浪残疾人、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红领巾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流浪残疾人、残疾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团县委和县妇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妇女、农村特殊困难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动员、组织青少年志愿者、巾帼文明队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一助一”“多助一”“代理妈妈”和持续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等活动,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工作。

  宣传部门:县委宣传部和县文广旅局要及时通过电视、网站、微信、宣传小册子等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救助政策,扩大救助政策社会知晓度,帮助热心群众和遇困人员及时知悉求助方式,同时公布各乡镇救助值班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告知人民群众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时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或当地求助热线。对在本辖区内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老年人、智障患者,采取主动方式救助或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县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巡查救助力度

  各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直接责任,驻村干部分片区包干负责。建立以村(社区)干部、民政助理员、热心群众为主的信息员队伍,做到救助不留空档,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抓好抓实。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辖区流浪乞讨人员、孤残人员、流浪精神病患者等清理、排查机制,积极引导和动员群众,特别是志愿者、公交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夜间保安人员等人群积极参与。在流浪乞讨人员出现频率较大的桥梁涵洞、建筑工地等区域设立救助联络员,定期沟通联系,及时发现线索,扎实做好主动性、保护性、配合性救助,做到不留死角,应救尽救。特别是在冬天,气侯比较寒冷,一定要加大巡查救助力度,扩大巡查救助范围,缩短巡查救助间隔周期。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要登记、劝说,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确保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到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确保救助人员温暖过冬。同时要加强安全防范,严防、杜绝发生受助人员和救助工作人员非正常死亡、受伤事件或案件,促进流浪救助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必须畅通信息报送,发生突发事件及时上报县民政局,确保第一时间对遇困群众实施救助,对因工作不到位,迟报、瞒报、漏报导致遇困人员冻、饿死伤事件的,将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责。

  盐津县民政局救助电话:0870—6631895,0870—6632069。


盐津县委宣传部
电话:0870-3035902 传真:0870-303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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