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2017-05-12 10:03:53   来源: 盐津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县级国家机关,各驻盐单位、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为了做好我县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结合我

  县实际,经县爱卫会研究,制定了《盐津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县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盐津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盐津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7年5月11日

  

  

  盐津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五)电影院、文化、艺术场所;

  (六)商业、银行、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四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第七条 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八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加强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九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烟草危害、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第十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的,经举报核实后,由县爱卫会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津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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