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全覆盖实施方案
2017-12-06 05:17:19   来源: 盐办发〔2017〕43号   作者: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兜底保障全覆盖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全省脱贫攻坚百日会战和市县“打牢一个基础,用好四把钥匙,措施到村到户到人,实现十个全覆盖”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逐步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水平,确保到2018年实现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基本一致,到2019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全面一致,2020年继续巩固,全面完成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全覆盖工作任务。

       二、具体任务

      把社会保障兜底作为脱贫攻坚的最后一道屏障,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编密织牢托底安全网,将全县86个村(社区)3336户8040人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人口或暂时不能脱贫人口全部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2017年10月底前将2017年19个脱贫出列村的412户1047人纳入社会保障兜底,2018年3月底前将全县67个村(其中2018年出列村16个)需要兜底保障的贫困对象2924户6993人纳入兜底保障,实现兜底保障全覆盖。

      (一)实行农村低保全覆盖。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做到应扶尽扶。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标准的衔接,确保2018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基本一致。加强低保对象与扶贫开发对象的衔接,在精准识别农村低保对象的基础上,对已脱贫的低保对象要及时退出低保保障范围,对返贫且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要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做好医疗救助全覆盖。发挥医疗救助在健康扶贫行动中的积极作用,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通过全额或定额资助的方式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继续做好医疗救助,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三)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全覆盖。精准认定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把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供养范围。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提升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能力。科学设定救助供养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强化资金保障,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确保贫困人口临时困难救助全覆盖。妥善解决好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全面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功能,逐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丰富救助手段,着力解决好困难群众的个案性急难问题,形成政府托底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强大合力,坚决杜绝和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

     (五)兜底保障资金全覆盖。

      1.农村低保。2017年需资金6837.5万元,其中上级下达6217.5万元,需县级配套620万元;2018年需资金7833.14万元,其中上级下达7135.37万元,需县财政配套697.77万元。

      2.特困供养。2017年需资金1432.6万元,其中上级下达1146.1万元,需县级配套286.5万元;2018年需资金1753.8万元,其中上级下达1403.04万元,需县财政配套350.76万元。

      3.医疗救助。2017年需资金620万元,其中预计上级下达610万元,需县级配套10万元;2018年需资金743万元,其中预计上级下达670万元,需县财政配套73万元。

      4.临时救助。2017年需资金400万元,其中上级下达132万元,需县级配套268万元;2018年需资金400万元,其中预计上级下达130万元,需县财政配套270万元。

        三、主要措施

      (一)农村低保实现精准救助。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在全县开展低保对象精准识别精准施保专项行动。一是坚持应扶尽扶。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二是落实应保尽保。充分利用好贫困对象精准识别动态管理成果,按照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及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条件,聚焦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三是做到应退尽退。对现有在册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查复核,坚决纠正对象不精准的问题。四是实施分类施保。对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的家庭实行分类施保,其中:重点保障户(A类)按照保障标准的80%—90%进行差额补助;基本保障户(B类)按照保障标准的60%-70%进行差额补助;一般保障户(C类)按照保障标准的40%-50%进行差额补助。五是加强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重点保障户(A类)、基本保障户(B类)、一般保障户(C类)分别按年度、半年度、季度进行复核复审,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保障类别或按程序予以退出,做到“应退尽退”;对新识别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二)医疗救助实现全面覆盖。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昭政办发〔2017〕6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民政医疗救助团体补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昭政办发〔2017〕43号)《昭通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昭财社〔2017〕18号)等文件精神,实现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全覆盖。一是继续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资助城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每人定额资助70元,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二是继续开展好大病医疗救助。每年筹措300万元医疗救助资金,用于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其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经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自负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每年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统一调整。三是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2个病种,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市级统筹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以下标准实施救助:单次个人自付费用在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按30%比例救助,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按40%比例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按30%比例救助。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起付线为1万元,对起付线以上的自付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救助限额每人每年为10万元。

      (三)特困供养实现应养尽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要求,将具有本地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是发放基本生活救助和照料护理补贴。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实行动态增长机制,集中供养对象540元/人/月,分散供养对象455元/人/月,对特困供养对象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分别按照70元/人/月、4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照料护理补贴。二是采取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对愿意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

       (四)临时救助实现应救尽救。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精神,对因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社会救助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按照规定程序给予及时救助。一是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县民政局设立综合服务窗口,乡镇人民政府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按照统一的申请受理、分类登记、分类办理和意见反馈流程开展工作。二是要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根据日常救助困难对象人数、低收入人口数、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等情况,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经费保障,每年整合可用社会救助资金400万元用于临时救助。根据实际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为各乡镇人民政府预拨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资金,确保其有效实施1000元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

       (五)完善贫困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将家庭生活困难残疾人普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予以保障和扶持。支持发展残疾人康复、托养、特殊教育,实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县民政局牵头,县残疾人联合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支持引导残疾人就业创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领导,县民政、扶贫、农办、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紧密配合、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县民政局要牵头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县扶贫办要落实好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县委农办做好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县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县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有关数据;县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统筹,提高使用效益。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为兜底保障全覆盖工作提供资金保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严格制度落实,加大考核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按照《云南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云南省贫困县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绩效考核。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把握党对脱贫攻坚的本质要求,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抓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全覆盖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将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低保标准、对象准确率、补助水平、分类施保、按户保障等纳入考核范围,加大对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特别是因应保未保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县监察局、县扶贫办、县民政局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村级社会救助民政助理员制度,要在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社会保障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在落实社会保障全覆盖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五)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民政、财政、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内容家喻户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形成家庭勤劳发奋、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2017至2018年需资金20020.04万元,上级下达17444.01万元,需县级配套2576.03万元。

 


盐津县委宣传部
电话:0870-3035902 传真:0870-3035905
EMAIL(投稿邮箱):yjxcb@vip.163.com
滇ICP备05006878号
云南网警备案信息网上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