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2016-10-18 08:34:09   来源: 盐政发[2013]56号   作者:

         盐津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昭通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构建“活力、魅力、实力”幸福新盐津。结合县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促进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公共服务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把殡葬管理与服务、改革、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提高政府殡葬管理、殡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对基本殡葬服务,政府要加大投入。对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需求。
       (三)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正确处理行政与事业、服务与经营的关系,充分发挥公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实现殡葬服务经营的公平、诚信,殡葬管理监督的公开、公正。
     (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注重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不断完善殡葬改革政策措施,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三、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逐步建立健全殡葬服务网络、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二)主要任务:一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科学确定火葬区域和范围,根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设施配置和群众接受程度,逐步扩大火葬区。倡导不保留骨灰,实现骨灰安葬多样化,降低占地安葬比例。二是积极改革土葬。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积极参与土葬改革,治理乱埋乱葬,逐步缩小土葬区。严格限制墓葬用地,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遗体相对集中安葬,推广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三是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四是改革殡葬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和强化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网络。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五是规范公墓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制定完善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坚决依法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炒买炒卖,加大对豪华墓地治理力度。六是减轻群众负担,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平抑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逐步建立以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殡葬救助形式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七是树立文明新风,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加强殡葬理论和殡葬文化研究,推动殡葬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盐津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组(另行文)。
         五、工作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全县殡葬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贯彻落实。
        (一)县纪委、监察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的通知》和《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教育监督党员、干部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和制度约束,对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工作中的表现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领导干部执行殡葬政策情况纳入个人廉政档案;负责对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大操大办、偷运遗体土葬的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县委组织部:把个人在殡葬改革工作中的表现和工
   作实绩列为干部考核内容,并作为干部任用提拔的依据;教育监督党员干部带头严格遵守殡葬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工作不力的乡镇和单位负责人实行戒勉谈话;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比条件。
        (三)县委宣传部:协调组织新闻单位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开展殡葬改革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把殡葬改革列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明卫生县城创建内容。
        (四)县委督查室:对各乡镇各单位落实殡葬改革工作任务、措施及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
        (五)县直机关工委:协助开展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法规政策等工作。
        (六)县老干局:充分发挥老干部的作用,宣传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倡导移风易俗,教育和引导老干部支持、执行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推动殡葬改革工作深入开展。
        (七)县发改局:按照县殡葬改革工作计划,将殡葬改革的目标、任务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对殡葬管理中涉及的收费问题,本着节俭办丧和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原则进行制定、调整和管理;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殡葬服务的收费和公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八)县教育局: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优势作用,督促、指导各学校采用多种形式向广大师生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教育学生劝导家长自觉遵守、执行殡葬改革政策。
       (九)县民宗局:配合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员的殡葬管理工作。对主持丧葬活动的人员进行摸底排查、教育管理,学习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国家殡葬法规政策,主动配合殡葬改革工作。协助民政、公安等执法部门,对借丧葬活动骗取钱财或蛊惑、煽动丧属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十)县公安局:负责殡葬执法现场的秩序维护,对干扰、破坏、阻碍殡葬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十一)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有关殡葬改革规划和工作方案;检查和掌握全县殡葬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汇报殡葬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阶段性工作情况,提出解决的措施及建议;宣传殡葬改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各类殡葬改革违规事件;加强对县殡葬管理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抓好殡葬改革队伍建设。
       (十二)县司法局:把殡葬法律法规列入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为殡葬改革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村(居)委会制订修改《村规民约》,把推进殡葬改革列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
      (十三)县财政局: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及时核拨殡葬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经费和殡葬改革工作的必需经费。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定期结算,并随火化人员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做出相应调整。
        (十四)县人社局: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凭火化证明核发一次性抚恤金、遗属补助。
       (十五)县国土资源局: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年度重要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查处乱埋乱葬事件,制止在承包地、自留地、风景名胜地、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等地修造坟墓;严肃查处占用耕地建坟、非法建公墓、支持公益性公墓建设,按规定办理审批或申报手续。
        (十六)县环保局: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对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积极配合民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旅游等部门做好坟墓治理工作;对操办丧事影响周围群众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当事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十七)县住建局:指导各乡镇抓好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划工作,并纳入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严格管理。将殡葬改革纳入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组织拆除城区居民点、街道及公共场所占道搭建的灵堂、灵棚。
       (十八)县交警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及时将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信息告知县殡仪馆和殡葬管理执法大队,并协助当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死者家属思想工作,确保遗体及时运送到殡仪馆。在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时,应保证处置突发现场周边的道路安全和畅通。
       (十九)县林业局:把殡葬改革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负责对乱埋乱葬破坏森林资源和乱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处罚,严肃查处因祭祀而引发的山林火灾,依法开展林地散埋坟墓的查处工作,责令其恢复林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公益性公墓建设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负责全县林地坟墓治理,协助指导公墓绿化工作;清理取缔火化区集镇内的棺木市场。
        (二十)县水务局:对违反规定占用河道、溪流、库区等水利防洪设施的行为依法查处。
        (二十一)县文广旅局:积极组织开展有关殡葬改革方面的文艺创作、文艺下乡,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殡葬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对封建迷信活动表演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在殡葬改革推进过程中,凡涉及殡葬改革的公告、通知及警示专题片等内容,电视台一律免费播放。负责对全县旅游景点周边坟墓的调查、摸底,并制定老坟墓治理工作方案,加强对历史文物、风景名胜、人文景观、旅游景点的管理,严禁在上述区域内建坟造墓,监督坟墓主人对上述区域内的旧坟实行绿化掩盖或易地迁移。
         (二十二)县卫生局: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负责督促医疗单位及时向殡葬管理执法大队提供住院病逝人员信息,未经殡葬管理执法大队同意,不得让丧属运走尸体;负责对因急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火化;对医院工作人员擅自同意、默许或工作失职致使丧属将尸体运出医院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
         (二十三)县法制办:负责对全县殡葬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对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法办理全县殡葬管理执法中出现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全县依法开展殡葬管理工作,加强殡葬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
        (二十四)县总工会:运用各级工会组织,在广大职工中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把职工在殡葬改革中的表现作为评选优秀工会干部、劳动模范的重要内容。
        (二十五)团县委:运用各种形式在青年队伍中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把青年干部职工在殡葬改革中的表现列入评选优秀共青团干部、先进团组织的重要内容。
        (二十六)县妇联:运用各种形式在妇女中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把在殡葬改革工作中的表现列入评选优秀妇女干部、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
       (二十七)县工商局:依法加强对丧葬用品店点的管理,坚决取缔墓碑生产作坊,清理、整顿、规范丧葬用品,净化丧葬用品市场。
       (二十八)县新闻媒体单位:充分利用舆论工具经常宣传报道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和殡葬改革进展情况,对违规者进行跟踪曝光,营造良好的殡葬改革舆论氛围;凡重大殡葬管理执法行动,要及时进行现场采访、报道,对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典型事件、人物进行深度报道。
        (二十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负总责,突出抓好辖区内火化工作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制定本辖区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殡葬改革管理的具体方案,制定本辖区推行火化、集中治丧、集中埋葬的镇(村)联动机制,制定殡葬管理应急处置预案;建立乡镇人口死亡报告制度,落实村组联络员和村民小组信息员,完善殡葬信息网络,逐步提高辖区内死亡人口火化率;加强丧葬活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规范治丧活动;认真做好本乡镇土葬、树葬用地范围的划定和“活人墓”清理工作。
        殡葬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大变革,是一场意识形态领域的革命。因此,工作中必须坚持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不搞“一刀切”、“运动式”的工作方法,让广大群众经过一个适应过程,逐步实现殡葬改革的目的。同时,殡葬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解的工作职责,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殡葬改革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我县殡葬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3年9月14日前)。该阶段主要工作: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县殡葬执法大队、殡葬管理所和殡仪馆。
  2、拟定《盐津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盐津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殡葬改革的通告》。
     (二)宣传阶段宣传阶段(2013年9月15日—2013年12月31日)。该阶段主要工作:
  1、组织召开全县殡葬改革工作动员大会,签订责任书,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乡镇各部门要组织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层层签订责任状。
  2、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各有关单位及各乡镇要在指定位置及各交通要道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刷写推行殡葬改革宣传标语。
  3、县监察部门要认真做好严明纪律相关工作,确保全县殡葬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4、由县民政局牵头,协同盐井镇、工商、公安、城管、文广旅等部门对殡仪服务机构进行清理取缔,对城区丧葬用品市场进行规范和净化,取缔违章摊点和封建迷信用品的生产、销售,整治规范进出县城主干公路两旁的坟石加工场所,重点打击生产、经营棺木场所。
  5、各乡镇完成本辖区土葬、树葬用地范围的划定、上报工作。组织开展“活人墓”清理登记,建立健全档案。
  6、各乡镇、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一把手”负总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和单位的殡葬改革工作。按照盐津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殡葬改革工作方案。
  7、村(居)委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完善村规民约。根据所辖范围明确殡葬改革联络员(信息员),确保殡葬改革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真正把殡葬改革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8、县民政局要做好相关宣传资料,对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巡回宣传,张贴有关宣传制品到每个社区和自然村。
  9、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对所属单位下发文件,配合做好殡改工作。
  10、各乡镇要制定出台宣传方案,积极开展各种形式宣传活动。干部要深入各村或自然村开展不少于10天的集中宣讲活动,强化宣传内容,保证宣传实效。各级各部门在做好本单位、本部门宣传工作的同时,还要深入帮扶乡镇配合做好殡改宣传工作。
       (三)实施阶段(2014年1月1日零时起)
         1、全县火化区范围内分阶段分区域推行火葬。
         ——2014年1月1日零时起,全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上划部门(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外来死亡人员和非正常死亡人员;社会无名无主尸体及在盐井镇城区各医疗机构内死亡人员;集中供养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死亡后遗体实行火化。
         ——2014年6月1日零时起,盐井镇、牛寨乡火化区范围内所有公民(含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实行火化。
         ——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全县火化区范围内公民(含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实行火化。
         以上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可以不实行火葬的和生前自愿表示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的死者。土葬区范围内公民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实行火化的,应当遵照其遗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2、规范治丧活动,推行集中治丧。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逐步规范集中治丧活动,鼓励、引导群众在指定地点办理丧事,促进文明、节俭、环保办理丧事的新风俗形成。以杜绝在街道、巷、坝、院落、小区、公路沿线停尸治丧现象的发生。
         3、积极、稳妥推行火葬。
        (1)各乡镇要积极、稳妥地推行火葬工作。要切实做到人员到位,信息反馈畅通,逐级建立死亡及遗体火化结果报告制度。当发现有死亡人员时,及时组织队伍上门做思想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土葬事件之前。
        (2)规范骨灰安葬方式。遗体火化后,骨灰在公墓安葬或寄存在殡仪馆。不允许在禁葬区域内私自建坟埋葬。违法建造的,由相关部门协同乡镇采取迁移、深埋等措施予以整治,所需费用由坟主承担。
   4、严格执法。按照国务院、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盐津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大殡葬管理执法力度。一是坚决打击土地、林地承包者利用所属的土地非法出售墓穴行为;二是坚决查处非法棺木店点销售棺木的行为;三是坚决依法取缔非法建造坟墓的经营场所。
  5、加大财政投入。县财政要将殡葬改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殡改工作正常运转。将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定期结算,并随火化人员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做出相应调整。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对殡葬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任务来抓,确保我县殡葬改革工作取得成效。
      (二)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从盐津发展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我县殡葬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建立死亡人员信息报告制度,确保按时火化。火化区公民死亡后,由亲属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死亡后,由其亲属或务工单位告知县殡仪馆接运遗体;住院死亡、交通事故和其它非正常死亡人员(含无名尸)分别由医院、公安机关或事故处理单位告知县殡仪馆接运遗体,安排火化。各乡镇村(社区)要建立信息报送网络,明确具体信息员(联络员),及时上报人员死亡情况。
       (四)建立惠民殡葬制度。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惠民殡葬政策:
  1、对土葬区居民遗体采取土葬不留坟头安葬方式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凡本县辖区内除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外的城乡公民死亡后,给予遗体接运、火化两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一次性补助2000元(遗体在县外火化的所需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无名尸体的两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按照定价实报实销。
  4、201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31日零时止,除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外,本县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火化葬入公墓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骨灰寄存殡仪馆的先发1000元补助,待葬入公墓后再发1000元补助。
   推行殡葬惠民项目减免“一站式”结算服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属凭相关手续到民政局统一结算;土葬区居民采取遗体土葬不留坟头安葬方式的补助资金由乡镇民政所完善手续后发放。上述所需经费由县民政局列支,县财政纳入预算。
       (五)规范殡葬经营管理,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业需经县民政部门批准。
       (六)积极做好优质服务工作。县殡仪馆的建设必须达到“六化”,即服务环境园林化、服务设备现代化、服务项目系列化、服务质量规范化、服务程序公开化、服务收费标准化,实行24小时服务、节假日照常上班,搞好文明优质服务,满足丧主和社会对文明节俭办丧事的需求。
         八、奖惩办法
       (一)县委、县政府年终对履职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履职差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坚持土葬的,一律不得核发丧葬费、抚恤金。
       (三)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落实殡葬改革工作责任制。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各部门签订责任状,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责任制不力的乡镇、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1、年度殡葬管理目标量化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按照相关规定,对乡镇党政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
  2、因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准确;做群众工作不到位,造成违法乱葬的。领导班子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调整、提拔。
  3、对工作不力的乡镇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率先垂范,带头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推行殡葬改革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将殡葬改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和主要领导督办事项,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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