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
2017-07-24 11:07:39   来源: 盐津县人民政府   作者:

  

  盐津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库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一龙理水,合力治水”的重大机制创新。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省委、省政府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落实属地责任,建立长效机制,结合盐津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昭通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云南省第十次党代会、昭通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紧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县河库渠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库渠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库健康生命、实现河库渠功能永续利用提供保障,助力“六大战略”实施,以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和全域旅游示范县为总体方向,筑牢长江上游重要水生态安全屏障,谱写水墨新盐津水篇章。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盐津生态敏感脆弱,贫困程度较深,必须正确处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强化保护规划约束,促进河库渠休养生息、维护河库渠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统筹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村级组织对辖区内的河库渠管理保护负主体责任,县级负责所任河库长及协调跨乡镇河库渠的管理保护工作,并做好河长制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库渠实际,实行一河一策、一库一策、一渠一策,解决河库渠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城乡统筹、水陆共治。统筹城镇与农村发展需求,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与陆地共同治理,河库渠整体联动,系统推进河库渠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切实解决问题在水里、根子在岸上的水环境治理痼疾。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加强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库渠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库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范围

  全县的河(包括当地群众俗称的非季节性小河流)库(含塘坝)渠全面推行河长制。白水江、横江、干溪沟、上清河、长沟河、保隆河、大温沼河七条径流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跨乡(镇)界河和田坝子、油坊沟、水子冲三座小(一)型水库及老县城豆芽沟饮用水水源地设立县级河库长。其他河库渠,纳入乡(镇)、村级河长管理。

  (四)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全面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河长体系,基本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库渠管理机制。到2020年,基本实现河畅、水清、鱼游、岸绿、库美目标。重要河库渠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7%,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纳入省考核的地表水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提升到80%以上。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取排水管理更加规范严格,河库管理范围明确,水域岸线利用合理,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水生态持续向好,水事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保持现状河库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二、主要任务

  (五)加强水资源保护

  严格落实《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昭政发〔2014〕61号),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政府责任;以保护治理规划和方案为抓手,落实各级河长职责;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库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严格管控地下水开采,全面限制小水电开发。

  (六)加强岸线管理保护

  组织编制盐津县重点河道岸线控制保护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库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乱修乱建、倾倒垃圾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库行洪和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七)加强水污染防治

  落实《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行政区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动形成“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新格局,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库渠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全面加强重要水功能区排污口监督管理,排查入河库渠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库渠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库渠排污口整治。

  (八)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确保水质目标如期实现,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完善饮用水源建设,加强备用水源保护;强化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定期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

  加强河库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库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农村清洁河道、沟渠行动,改善农村人居水环境。

  (九)加强水生态修复

  开展河库健康评估,推进河库渠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流、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加大河流生态流量管控力度,恢复河库水系自然连通、常年流水。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加快建立落实禁渔制度,因水控量发展渔业养殖,有效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强化山水林田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库健康生态环境。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调动上下游、左右岸共同保护、修复水生态的积极性。

  (十)加强执法监管

  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完善水利工程管理、河道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加大河库渠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库渠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库渠动态监管。结合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环保、水政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水政与环保综合执法机制。落实河库渠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库渠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三、全面构建河长制

  (十一)建立河长制领导小组

  建立以县、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河长制领导小组。县级河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由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县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分管水利的副县长分别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研室、县委督查室、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法制办、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旅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等。各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为成员,并落实一名联络员。

  河长办设在县水务局,由一名办公室主任、两名副主任、一名专职副主任和两名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要参照县级设立乡镇级河长制办公室。

  (十二)实行三级河长制

  盐津县河库渠实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河长制。县、乡(镇)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河库渠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分别由县、乡(镇)党政及村级组织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河库渠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为河库渠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村组设专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城区按现有城镇管理体制落实专管人员。

  (十三)实行分级负责制

  河长制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的组织领导,推进河长制管理机构建设,审核河长制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河长制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统筹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本区域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河长:各级河长是相应河库渠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主动作为,建立现场工作制度,对相应河库渠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巡视,及时发现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组织专题研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一河一策、一库一策、一渠一策,协调督促开展治理、修复、保护等工作,确保河库渠治理、管理、保护到位。县级河长全面负责河长制工作的落实推进,组织制定相应河库渠河长制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应河库渠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推进相应河库渠的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巡查检查、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定期检查督导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开展量化考核。乡(镇)、村级河长负责相应河库渠的治理、管理、保护和日常巡查、保洁等工作。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确定的事项,督促落实一级、二级督察交办的事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十四)建立河长制工作机制

  建立河长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河库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部门联动制度,水务、环保、发改、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农业、卫计、林业、工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明确负责机构,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库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情况。建立工作督察制度,督察内容包括河长制体系建立情况、人员、责任、机构、经费落实情况,工作制度完善情况,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失职追责情况等。建立验收制度,按照相关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落实河长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十五)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

  将河长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县、乡(镇)财政预算,重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库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经费。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库管理保护投入机制。

  四、建立技术支撑体系

  (十六)建立河库渠分级名录

  根据河库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因素,尽快明确需县、乡(镇)党政领导及村(社区)负责人分级担任河长的河库渠名录。

  (十七)建立完善监测评价体系

  加强河库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和重要水功能区、入河库排污口等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建立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机制。加强与县疾控中心水质监测中心建设,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库监管网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

  (十八)建立河库管理信息平台

  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接入、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的原则,逐步建立与全省统一的河库管理大数据信息平台,实现各级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建立河库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信息上传、任务派遣、督办考核、应急指挥数字化管理。建立河库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河库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考核监督体系

  (十九)建立二级督察体系

  全面建立县、乡(镇)二级督察体系,分别由县委副书记、乡镇党委副书记担任督察组长。督察组成员由同级人大、政协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二十)建立责任考核体系

  建立河长制责任考核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和细则。针对不同河库渠,实行差异化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县委、政府负责落实河长制情况考核工作。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应河库渠下级河长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一)建立激励问责机制

  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地方党委、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建立社会参与监督体系

  加强宣传舆论引导,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传播手段,深入释疑解惑,广泛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加强生态文明和保护管理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河库渠的良好氛围。建立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县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库渠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库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六、全面落实推进

  (二十三)明确目标抓推进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的总体要求,紧扣2017年建立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目标,加快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县、乡(镇)同步出台工作方案,抓紧编制县级河长制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考核监督体系,确保2017年年底前全面推行河长制。

  (二十四)督导检查落实

  县河长制办公室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全面加强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乡(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进河长制有关工作。对推进不力的,要开展专项督查,实行执纪问责。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建立月报告制度,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河长报告。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县委、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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