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9日政协盐津县第八届委员会主席会议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政协提案工作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切实增强办理实效,推动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共盐津县委办公室、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政协盐津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驻盐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全面考核。对办理工作全过程进行评价考核,确定考核指标,确保每一个办理环节都有对应的考核标准和要求。
(二)客观公正。充分听取县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各参加单位、委员和承办单位的意见,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自评与考评相结合。
(三)公开透明。评价考核程序规范,过程和资料公开透明,评价考核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第三条 组织实施
评价考核工作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主要内容
评价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工作、办理工作和加减分三个部分,满分100分。基础工作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工作机制、经办人员、经费保障等内容,设8个评分项计26分;办理工作包括承办、办理、答复等内容,设11个评分项计54分;加减分包括承办数量、工作态度、办理实效、重点提案办理等内容,设11个评分项,加分、减分分值各为20分。
第五条 方式步骤
评价考核采取自评、考评、综合评定方式,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评。由各承办单位对照评价考核指标开展自查,如实填写《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表》并附必要说明材料,在年度办理时限(县政协提案交办会议后6个月内)截止后20天内,报相应的组织实施单位。
(二)考评。由组织实施单位依据各承办单位年度办理工作实际,核实自评结果,对照《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考核表》进行考核评分。
(三)综合评定。由组织实施单位组织督查评议、重点抽查,进一步核实自评、考评情况,综合各承办单位量化考核得分,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其中,优秀≥90分,良好80-89分,一般60-79分,较差≤59分)四个等级,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在县政府网站公示7天;随后,由组织实施单位最终审定评价考核结果。各承办单位在量化考核和综合评议中,如发生两项以上的减分,均不得获得“优秀”评价考核等级。
第六条 结果应用
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将当年评价考核结果反馈各承办单位,并建议在次年提案交办会上公布,同时抄送县委、县政府。每年对考核结果优秀、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进行表彰;对考核结果较差的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获得表彰的承办单位要对相关承办人员进行内部奖励,或在本单位工作考核中予以体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政协盐津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