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党员干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格责任追究的通知
2017-02-22 09:57:44   来源: 中共盐津县委办公室 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县级国家机关,各驻盐单位、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盐津县委、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津县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盐发〔2016〕22号)和《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党员干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格责任追究的通知》(昭办通〔2016〕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对不按要求主动拆除个人违法违规建筑的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现就党员干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格责任追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追究对象

  在全县各乡镇,县直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对不按要求主动拆除个人违法违规建筑的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党员干部违建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主动拆除个人违法违规建筑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单位),对其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范围

  党员干部及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在以下范围内有违建行为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一)县城(水田)规划区的违法违规建筑。

  (二)全县10个乡镇集镇,村委会驻地周边的违法违规建筑。

  (三)县城区、集镇周边村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或新村的违法违规建筑。

  (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乡村油路红线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筑。

  (五)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建筑。

  (六)居民住宅小区内占用公共用地、公共绿地、道路和占压各种管线的违法违规建筑和构筑物(如:房、棚、亭、车库、禽畜舍、设置的各类围栏等)。此外,还包括占用公共空间堆放的各种杂物、长期停放的废旧车辆以及任意摆放的盆栽植物等。

  三、违建行为的认定

  违法违规建筑由县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文广旅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凡是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违建行为,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的违建行为,经告知后不按要求自行拆除的党员干部,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情形

  全县各级各部门党员干部(含配偶)有违建行为的,部门(单位)领导要及时督促其到违法违规建筑所在地管辖机构主动申报,并按要求自行拆除。党员干部的父母、子女有违建行为的,党员干部要主动申报,并负责做好工作,劝其自行拆除。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拆除自建违法违规建筑的。

  (二)谎报、瞒报、拒报违法违规建筑的。

  (三)干扰、阻挠、抗拒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不按规定时限完成自行拆除或未达到拆除要求的。

  (五)部门(单位)领导对有违建行为的党员干部监督管理不到位的。

  (六)其他影响违法违规建筑拆除的情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带头拆违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和“谁主管、谁监督、谁负责”的要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主管部门直接监督,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监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督促党员和干部职工主动申报和带头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的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周密组织实施。

  (二)发挥带头作用。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即带头支持拆违工作,不准说和做不利于拆违工作的话及事;带头做好亲朋好友的工作,不准为违建户说情开脱;带头拆除自己的违法违规建筑,不准拖拆违工作的后腿),带头申报、带头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违规建筑,并认真做好亲属特别是自己父母、配偶、子女的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三)建立报告制度。实行党员干部违法违规建筑零报告制度,违法违规建筑零报告由各乡镇、各部门组织实施。县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下发《盐津县党员干部违法违规建筑报告表》。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本单位有违建行为的党员干部底数调查清楚,掌握其自行拆除进度。各乡镇、各部门党员干部违法违规建筑报告表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按要求报县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规范准确认定。违法违规建筑由县住建(综合执法局)、国土、交通、水利、林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认定。各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定程序,严守工作纪律,规范、准确认定违法违规建筑,确保认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五)从严从实追责。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准确把握和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严肃纪律责任追究。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推诿扯皮、认定不按标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纪依规问责处理,对有违法违规建筑未按要求申报和自行拆除的党员干部,视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对市级以上属驻县单位管理的党员干部,有应追究责任行为的,由县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认定后提出处理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移交处理。

  

                     中共盐津县委办公室

                     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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